CFM交付第3万台飞机发动机,CFM56生产创纪录
[172]参见前注[12],Peter Raisch书,第44~45页。
或者说,法哲学是从法的角度对人的现实存在的哲学理解和对人的未来的理想存在的终极关怀。法哲学实践批判, 要求批判者决不盲从于对法律现实的流行看法,并简单地对法律现实予以赞赏与认同,而应当自觉地站在法律现实的对立面,更多地发表反对意见,在指出法律现实的种种缺点的同时提出补偏救弊的改革方案和措施,以推动法律现实的完善。
这样,法哲学实践批判的对象便首先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其一,对静态的法律现象的批判。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才把现实的法改造为理想的法(非现实性的法),同时又把非现实性的理想法转化为现实的法。摘要:就其功能而言,法哲学是而且应当是批判的,它从既定的法哲学理论所设定的根据、标准和尺度出发,通过在观念上建构理想的法律及其运作模式,而首先针对静态的法律现实和动态的法律实践展开批判,然后将批判的锋芒引向支撑法律现实及其实践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并同时对其他具体的法哲学理论予以批判,这种批判活动即是法哲学的实践批判。通过法哲学的实践批判和理论批判,法哲学才得以完成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创造和建设的历史使命。然而,从功能角度来看的法哲学批判,无论是对法律实践的批判,还是对法哲学理论的批判,实际上都是既定的法哲学理论(即批判主体),针对外在于该法哲学理论的整个法律现实以及其他的法哲学理论(即批判的对象或客体)所作的外向审视,即外在批判。
批判指的是那种目的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中个体间的关系,协调它们与普通的观念和时代的目的之间的关系的那种努力,指的是在上述东西的发展中去追根溯源的努力,是区分现象和本质的努力,是考察事物的基础的努力,简言之,是真正认识上述各种事物的努力。所以,罗伯斯庇尔坚决主张:服从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拿不伤物情,不害事体做一项标准,执行法律这件事情便是一种艺术,必须创造,不能照搬。
任何事物,凡是我们在那里面看得见依照我们的理解应当如此的生活,那就是美的。"⑵ 显然,作为人的一种生存式样与生活方式,作为人的一种秩序性追求的制度安排,法治也反映并体现着现实的人自身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意境。(19)爱因·兰德著、秦裕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60页。所以,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在历史过程中自有许多机会──实际可说是无数的机会──一再创始各种制度。
"⑶另一方面,"从自然中生存的人类,却要认识人生、改造人生,在对人生的认识与改造中去寻求意义(为何生存)、去追求价值(怎样生活)、去争取自由(实现人生的意义和价值),把人类的生存变成人类所向往和追求的生活,把人类社会变成人类所期待和憧憬的现实。(11)梁治平:《法意与人情》,海天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152页。
这种情况很可能既适用于未开化者,亦适用于文明者。只有先经过心理革命,造就出有新的感觉的人,现实社会的革命才可能完成。"(21) 所以,我们坚定地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乃是全社会健全的法治心态、法治人格与法治情感的培育和生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凭以设想,'需要'本身就是各种迫切的发明的教师。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71-372页。这些多层次主体、多向度社会因素被此制约又相互配合的结果,也只能使法治的现实尽可能达到法治的理想,二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但永远无法达到等同一致。就此而言,法意与人情,应当两不相碍。这种协调与统一既体现在法治的理想方面又体现在法治的现实方面,同时又是法治的理想与法治的现实的统一。
我们不妨详引其言于后。法治的价值美也就是以人性为基础、体现为充分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根本价值尺度的各种价值观念与理想的可欲性,也就是对于人性与人的根本需求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法治的价值美构成了法治的实质合理性,体现为对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确认与充分保障。
仅就中国情况而论,梁治平早就指出,由于"法律就像语言,乃是民族精神的表现物。显然,法治的形式美更具有技术性与手段性,它本身是由法治的价值美决定和制约的,或者说,正是法治的价值美规定着法治的形式美对于人的属性和它自身的功能、作用与美学效果。
三是法的组织机构之间的协调,也就是它们之间既能相互制约又能彼此配合。⒄因此,即使人只抱持善念而在现实中去追求和创造自己的理想生活,也始终无法摆脱人性之本恶对其生活的全方位的广泛而深刻的消极影响,因此可以理解,法治的美学意境只能是一种残缺的美。最后,法治的审美旨趣所追求的"和谐秩序"的美,表现为在法治问题上众多作为个体的个人的审美理想和审美标准、众多作为个体的人的集合形式的群体即社会的审美理想和审美标准,与国家(政府)的审美理想和审美标准的协调与统一。即使空想主义者至多只允诺显而易见的空想的乌托邦,但是在其中就已经对乌托邦所具有的客观实现的真实可能性作出了自己的承诺。在法治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结合方式与实际运作之中,法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与人格尊严的平等保障,对人与人的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的合理分配方式的确认与保护,对人的生存与生活环境的改善与合理利用的保护(如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宗旨、规范与制度框架),也真实地体现着法治所追求或者达到的人与自我、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美"。⒃由于人性是一不变的常量,其恶根本无法彻底清除,其善也根本无法取代恶而成为人性的主宰,恰恰相反,恶却始终处于人性的主宰地位,因此,基于人性的人的创造,基于人性的人的生活,基于人性的人的生活之所有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道德和社会的规范与制度安排、组织与机构设置及其现实的运作,都不能不时时刻刻显现出人性之恶的痕迹和烙印,使它们永远都不可能达到普善无恶的完善境界。
(17)转引自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99页。事实上,作为现实的人的生活之一维度,法的生活绝非单纯法之一项内容,而是包含了情、理、法三项内容的复杂生活,于古于今、于中于外概无不同。
也就是说,法治的审美立场是也应当是以现实的人的现实的生存与生活为基础与出发点,而以现实的人的未来的理想生活为目标指向和参照。(8)孙正聿、李璐玮:《现代教养》,吉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02、293、292页。
"这就是人对自我的超越。动态意义上的法治的形式美体现为法的规范、法的制度和法的组织各自良性运作并在相互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使其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达到高度的一致,既能在形式上最大限度地达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又能在实质上最大限度地达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
"(34)胡适更是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文章中反复阐述和宣传类似见解。在这方面,著名的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的见解是最有启发意义因而也最值得重视的。那就是,社会中一个信任系统越大,其成员间的信任感越弱、越单一。在论述宪政问题时,郭叔壬指出:"宪政政治也不外乎是一种生活情态,生活情态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体,所以宪政初行之际,不宜陈义过高",他具体分析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与人民生活的密切关系,指出:"从民主政治的发展上看,英美的民主政治是他们人民实际生活的产物,他们的民治精神和民治内容,常因物质生活改变而改变",演化至今,"民主政治不但是美国人民的一种生活情态,而且已变成美国人民的一种精神力量",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人权宣言、卢梭学说,对美国立国精神大有影响,但这个制度的实际建立,还是置于他们的生活的"。
我认为这是显尔易见的,就是说,我到一定程度上可以知道我的同伴的经历,例如,可以知道他们的行动和动机,我也可以认为,相反地,同样的情况对于他们来说,也适合于我",最后,生活世界构成一种没有限制但通常有界限的关系,"生活世界的思维的知识储存,不能理解为一种在它的总体中透明的联系,而更确切地来说,应该理解为一种从状况到状况变化的,自我理解性的完整性,并且这种完整性往往是脱离非一定性的背景的。于是,在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当中,在现在时间维度的某一时间点和以这一时间点为基准的沿未来方向的时间段当中,日常生活的特定化形式即为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
"她认为,"日常生活总是在个人的直接环境中发生并与之相关。第三,从社会人的形成的角度来看,信仰构成现实的人的基本人格的一部分。
相反,进化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主张,人类社会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与组织、包括法律在内的秩序与观念,都是在其真实的生活经历之中不断出错与纠错、不断碰壁与转向,在无数次的经验总结与积累之中形成的,从最终的根本意义上讲,在这一过程中,人的智识和理性主要只是用于整理人的生活经验与教训,以帮助人纠错和转向,其作用固然重要但也的确有限。⒆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89页。
由于信任与亲密关系如此密切相联,因此,它隐含着自主性和相互坦诚之间相同的平衡,这种平衡对维持亲密关系之间的交换来说是必需的。因此,进化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赞赏并抱持消极、被动、守成性的防御性策略。由此不难看出,这两种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法治的向度认识与路径选择,标示着其对现实的人及其生活世界的不同态度。人类的历史与现实生活不是或者主要不是理性设计和人为创造的产物,人类的未来的理想生活当然也不可能由人的理性设计和创造而获得,它是由人的真实的行动与实践逻辑地展现的。
⒇埃·弗洛姆著、孙依依译:《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84页。这种完整性本身不是可掌握的,但是可以作为某种状况决定的解释的,一种巩固的可信的基础,并在经验过程中出现。
这种对于整个制度的耐心,尤其是相关人员,甚至是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所表现的忍耐,常常使我惊诧不已。所以,中国现时法治理论与实践在向度认识与路径选择上,建构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占据主导地位。
建构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基于这一认识立场,对法治采取一种理性设计、人为创造并强制加以贯彻推行的策略,它有意无意地把现实的人以及由人的历史和生活塑造的传统与习俗统统看作落后并需加以改造的东西,眼光盯着的是理性设计的人及其生活的理想和未来,对人及其生活的历史与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却被忽略了。"(22)在这里,现实的人的关系的网络与结构形成其日常生活世界的一部分,而在其中,由于复数的人及组织的"出场"与"在场"通过言行举止确立互动的关系以建立彼此信任的各种要素,则成为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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